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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连云港旺鑫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2014)涧法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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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徐州市华资工贸有限公司:

连云港旺鑫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华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的(2011)涧民四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旺鑫能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连云港旺鑫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款250600.2元。(2)双倍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受理费4613元,申请执行费4766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