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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陵桥山煤经处与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铜印执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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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桥山镇煤经处。被执行人高强,男。

黄陵县桥山镇煤经处申请执行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3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日依法立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黄陵县桥山镇煤经处支付案件款25305元,诉讼费315元,保全费3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80元。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被执行人高强支付黄陵县桥山镇煤经处案件款26000元了结此案,且已支付,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李洪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