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友杰,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陈国智,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陈友杰与被告陈国智、刘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确认如下:被告陈国智、刘桂芳应于判决生效时立即偿付贷款103444元及该款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陈友杰。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友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3)狮执行字第198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蔡友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执行字第19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谢良荣审判员:蔡明志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