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被执行人北京**华创弗朗特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创弗朗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创弗朗特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44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江华
书记员:潘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