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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飞龙与吴越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民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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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飞龙。被执行人吴越平。

原告徐飞龙与被告吴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2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越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飞龙的代理人刘敏和被执行人吴越平于2014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飞龙同意由被执行人吴越平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日履行支付货款本金15000元;2014年1月20日支付货款本金15000元;2014年2月15日前付清尚欠货款本金40000元,尚欠利息(含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徐飞龙自愿全部放弃。若被执行人吴越平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现被执行人吴越平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首期货款本金15000元的义务,余款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79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忠东审判员:包福建代理审判员:杨志强

代书记员:包腾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