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春平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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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春平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