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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同昌与冯春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执字第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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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冯春平,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韩同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春平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