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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迁安市五重安乡白桂兰加油站与刘士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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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迁安市五重安乡白桂兰加油站。被申请人:刘士龙,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9)安民初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第11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丽丽

书记员:牛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