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忆春,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忆春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忆春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过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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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忆春,男,1962年8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王忆春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忆春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过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