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旭东与李喜斌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倴执字第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旭东,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喜斌,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陈旭东与李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喜斌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1)倴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习学军审判员:刘晓红审判员:彭文成

书记员:汪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