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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自红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0)倴执字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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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自红,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蔡自红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刘建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主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邓庆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