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自红,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蔡自红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刘建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主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习学军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邓庆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