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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相敏、宿光军、陈丽丽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倴执字第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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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相敏,男,1966年5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宿光军,男,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丽丽,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相敏、宿光军、陈丽丽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相敏、宿光军、陈丽丽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