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树海、廖殿安、刘恩红、刘星星、卢文明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倴执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树海,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殿安,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恩红,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星星,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文明,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树海、廖殿安、刘恩红、刘星星、卢文明与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树海、廖殿安、刘恩红、刘星星、卢文明与被执行人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倴民重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晓红审判员:李纯忠审判员:方宝祥

书记员:田志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