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通港路**。法定代表人戴旭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宏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洪祥。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本案在二审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提级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美华铁塔工业有限公司、盐城市博世特电器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商初字第0426号民事判决书],提级由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东明审判员:徐连成代理审判员:张生龙
书记员:(代)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