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汇文东路**。法定代表人祁建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湖普源光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法定代表人陈跃宏,该公司总经理。
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湖普源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建湖县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建湖普源光电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本院(2013)盐执字第024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湖普源光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7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梅审判员:丁忠军审判员:葛存珍
书记员:(代)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