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萧山路**。法定代表人邓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洋农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施宝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圣玛制衣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765353元及生效判决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梅审判员:丁忠军审判员:葛存珍
书记员:(代)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