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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谢彩萍与陈仕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清佛法执字第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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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彩萍。被执行人陈仕海。

关于谢彩萍与陈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4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仕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货款20158元给申请执行人谢彩萍,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2元。根据申请人谢彩萍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仕海无银行存款,无车管、房管、工商登记,没有财产或线索可供执行。在2014年11月12日举行的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光招审判员:范春晖审判员:蒋恩荣

书记员:张帮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