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道木,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家社,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安徽省新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照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1-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审判员:尹刚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黄帅克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