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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良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游执查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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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良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涪翁路**。法定代表人:范定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驿亭路法定代表人晏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绵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637910.5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世清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