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洁,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住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被执行人冯学清,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住,住绵阳市农业银行涪城支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学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2幢2单元3楼5号房屋,现因本院(2013)游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对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学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2幢2单元3楼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江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