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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尹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游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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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洁,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住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一街**********。被执行人冯学清,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7日,住,住绵阳市农业银行涪城支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9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学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2幢2单元3楼5号房屋,现因本院(2013)游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对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屋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学清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上街8号2幢2单元3楼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江

书记员:朱丽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