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春蓉。被执行人游渝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春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渝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游渝波所有的川QB91**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交由被执行人游渝波保管使用,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孟驰
书记员:杨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