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纳爱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法定代表人黄惠乾,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 法定代表人李标文。委托代理人吴钟灵、刘宜栋,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纳爱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仲裁字(2013)第0388号裁决书,已经于2013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纳爱斯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27009.8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洪春稻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