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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加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翔执行字第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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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加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洞路**。法定代表人何伟程,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虹路**** 法定代表人李标文。委托代理人刘波,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加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3年1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加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艾丽芙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1099.5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洪春稻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