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岩。申请执行人施捷音。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
孙岩、施捷音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岩、施捷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75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9818.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岩、施捷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孙岩、施捷音支付令执行案款9818.5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7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