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路**中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昌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 法定代表人苏志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志发。被执行人贾玉玲。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证经字第7064号公证书及(2012)西证执字第354号执行证书、(2012)西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82206.1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证执字第354号执行证书、(2012)西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