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
李艳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57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5737.7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李艳支付了执行案款5737.74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7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李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