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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小勇、赵蕊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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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申请执行人赵蕊。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董事长。

刘小勇、赵蕊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7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勇、赵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764号裁决书第二、三项,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利息及仲裁费总计4793.07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小勇、赵蕊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勇、赵蕊支付了执行案款4793.0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09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