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小毓,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小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个。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毓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毓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