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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伟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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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伟,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1999)陕刑一中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曹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2009年1月19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2011年8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个,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该犯系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曹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炎审判员:王笑天审判员:刘钢

书记员:张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