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桃桃,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碑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桃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桃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该犯系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龚桃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桃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