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红仙,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西运城地区闻喜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张红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l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8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8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至2016年2月13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个、并获2011年度、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各1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齐放
书记员:周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