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建善,男。被执行人常少富,男。
常建善申请执行常少富健康权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常少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常少富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建善人民币10000元,(2012)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77元由被执行人常少富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少富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2)米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林军审判员:李东明审判员:马光军
书记员:杜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