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0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永刚,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于西安市灞桥区霸陵街办刘村**,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4月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永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永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