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辉胜,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于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西刘村,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8年4月16日,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礼刑初字第0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辉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月,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辉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7个,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7个,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刘辉胜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辉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3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晓强审判员:曹晓审判员:王洪池
书记员:杨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