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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宁军政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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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宁军政,又名宁江伟,男,1992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0年5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作出(2010)渭中刑二初字第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宁军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宁军政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获得2012年度监狱劳动能手。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宁军政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宁军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黎代理审判员:马樊莉代理审判员:加莹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