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XX与王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03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XX。被执行人王XX。

本院在执行宋XX与王XX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XX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三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楠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