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XX。被执行人王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0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在2009年6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砖瓦房16间、烘干塔及配房四间,汽车衡一台及配房四间、门卫房一间,但被执行人王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XX的烘干塔一套、SCS-120汽车衡一台(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绍军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