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受理的吴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赡养费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景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将该案全部款项1255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