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长安与李江安、张兵、张利、赵全升腾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6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长安,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楼某某号。被执行人李江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西人民大厦退休职工,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被执行人张兵,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西人民大厦退休职工,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被执行人张利,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陂西镇弯赵村弯**村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被执行人赵全升,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村民,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层某某号。

李长安申请李江安、张兵、张利、赵全升腾房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

李江安、张兵、张利、赵全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