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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德友与陕西中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9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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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德友,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陕西中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号。被执行人陕西中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大街**申鹏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万祖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公司总经理。

张德友申请执行陕西中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陕西中煤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拍卖,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助理审判员:胡跃岗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