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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培培与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

(2013)碑执字第0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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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培培,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煤研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清海,总经理。

本院受理高培培与陕西阿曼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221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