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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7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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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账户上存款冻结,已将该账户上存款3000元扣划至我院,现已将案件款3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标的294524.66元已执行3000元,下余291524.66元未受偿。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年龄已70多岁又身患多种疾病现无能力偿还下余案件款,故本案现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7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