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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董某某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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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案件款9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将案件款95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董某某给付王某某案件受理费95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