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案件款95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已将案件款95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董某某给付王某某案件受理费952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