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樊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给付案件款11348.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将案件款3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某,下余案款8348.06元,被执行人表示今年年底前全部付清。本案执行标的11348.06元已执行3000元,下余案件款8348.06元未受偿。因本案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现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