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235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