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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8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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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灞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存款2800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并查封西安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汽车5辆。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法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