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德祥,该村村委会主任。被起诉人王金羊2013年6月7日,本院收到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委会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羊立即停止修建,拆除已修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委会以村民王金羊未经批准,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抢修抢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王金羊停止修建,拆除已修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村民王金羊抢修抢建,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无权受理并作出判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故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实施,法院无权强制拆除。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秦安县兴国镇南关村委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党军
书记员:李秀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