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三保,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安旦娃,男,193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高三保、安旦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宋怀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高三保、安旦娃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5月29日经秦安县安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旦娃一次性给付高三保医药费、工钱1040元;二、高三保今后不再到安军平(安旦娃之子)家干活。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怀信
书记员:张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