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2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法定代理人石高X。被执行人康X。法定代理人路扣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康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撤销了(2008)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