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志新,男。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忠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志新与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