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仰儒,男。被申请人:樊符合,男。被申请人:被告袁白草(樊符合之妻),女。被申请人:樊鹏伟(樊符合之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樊仰儒与被申请人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樊符合、袁白草、樊鹏伟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永峰
书记员::燕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